两年前,国家一类保护动物野生羚牛闯进民居重伤二人,领导说杀牲救人须依法请示上级,八小时后经上级批准将羚牛击毙,两人却因未能及时抢救伤重死亡。
事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向死者家庭作出补偿共14300元,死者家属认为补偿数额太低,于是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法庭,但一审和终审均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死者家属告行政部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据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没有规定,两条人命的索赔在此遭遇法律空白。
陕西省洋县位于秦岭山脉的南麓,山林茂密,气候适宜,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珍稀动物大熊猫、金丝猴、野羚牛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野羚牛闯进农家伤人
2000年5月20日上午8时,一头体重300公斤的野羚牛闯进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六组。63岁的刘永昌正要出门干活,看见羚牛吓得赶紧关大门,可大门还未关上,羚牛猛冲进来将刘永昌顶翻……
羚牛并未就此罢休,在屋里惊慌地跑来跑去,发疯似地将电视机、桌子、厨柜等物品全部撞毁。此时刘永昌的妻子周存风正在灶台前做饭,这突如其来的横祸惊吓得她目瞪口呆,高呼“救命!”羚牛循声冲过来,用尖角将她挑翻在地。
邻居刘念明目睹了这一切,大声呼救,人们纷纷赶过来围在刘家窗外观看。
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每年五六月份是其发情期,极易下山伤人。当天闯进刘永昌家的这只羚牛体态庞大,性情暴烈,屋外的人谁也不敢进屋救人。
刘念明骑摩托车赶到乡政府,将刚发生的紧急情况报告给领导。乡领导立即打电话与县林业局联系,县林业局领导表示将报告有关部门,并尽快派人赶到现场。
时隔不久,刘永昌的女婿刘建林闻讯赶到,从房顶上揭开瓦片仔细察看,躺在地上的刘永昌浑身是血,看起来伤势严重,周存风躲在一个碗柜底下,不时发出呼救声。羚牛继续在屋里来回走动。
有人提议赶紧将羚牛打死
过了一阵子,县、乡政府领导以及县林业局副局长赶到现场。这时有人提议:赶紧设法将羚牛打死,否则两条人命不保!”这一提议立即遭到在场领导反对。县林业局副局长解释说:“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家林业部申请特许猎捕证。紧急情况下也得经省林业厅批准。县局已经报告省林业厅,能否捕杀羚牛,必须等审批结果。擅自捕杀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焦急的等待中,宝贵的时间一分一秒地流失。屋内周存风还在喊“救命”。刘建林一直趴在屋顶注视情况变化,实在受不了这种煎熬,含泪质问:“人的命重要,还是野生动物重要?赶快想法救人!”
下午1时20分,终于从省林业厅传来消息———可以击毙羚牛!现场指挥部立即部署击毙方案,并通过电话紧急联系县武警中队,请他们出手相助。但当天是星期日,几经周折找到部队领导,还要等待审批手续。
1时30分,或许是折腾累了,羚牛走进一间小屋躺下休息!刘建林不顾众人的劝阻,从侧门爬进屋内将受伤的岳母周存风抱了出来送进洋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下午4时,30名武警战士荷枪实弹赶到现场,他们包围了刘家并要求群众退到500米以外。 羚牛虽死两条人命也丢了 下午4时20分,武警打了40多发子弹后将羚牛击毙。人们冲进屋内,但刘永昌因失血过多早已气绝身亡。当天晚6时,周存风脑部伤情恶化,医生建议转到汉中人民医院做手术,周存风在转院途中死亡。
两天后,刘永昌的亲属与有关方面达成了“羚牛致死刘永昌、周存风有关问题协议”:由县林业局、四郎乡政府共同支付两死者的丧葬费每人1500元、财产损失1300元,周存风住院的医疗费由县林业局、四郎乡政府承担。随后,刘永昌、周存风被安葬。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拖延时间,刘家白白丢了两条人命。两位老人的后事安排妥当后,刘永昌的儿子刘建民、女婿刘建林等死者亲属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上访路。
他们来到县林业局、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对野生动物惹下的人命赔偿纠纷法律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没有规定,陕西省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补偿办法。两条人命的索赔遭遇法律空白,刘家亲属一筹莫展。
索赔遭遇法律空白
2000年7月31日,在县政府的主持下,有关各方达成《关于羚牛致死刘永昌、周存风有关补偿及家庭困难救济问题的协议》:除上次的补偿外,由林业局、乡政府分别给付刘家8800元、1200元作为损失补偿及困难救济。至此,刘家共得到14300元补偿。
父母双亡的刘建民认为,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县里的补偿数额太低,实在不能接受!县林业局和乡政府救人不力,应对此事负责。
2001年5月20日,刘建民来到洋县人民法院起诉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他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父母死亡补偿费43778.4元。
案子立上后,刘家亲属觉得总算找到讨说法的地方了。然而,几天后,法院民事审判庭通知他们撤诉。
该庭庭长刘文伟告诉刘建民:《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死者家属告县林业局和乡政府两行政部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刘建民认为:两条人命丢了,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林业局和乡政府应对父母的死负责,他坚决不愿撤诉。
2001年8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01年12月10日,洋县法院作出裁定:“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因履行职责已与原告亲属达成了行政补偿协议。原告在两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再行诉讼,其实质是对行政协议的内容产生异议,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刘建林接到裁定后表示:“人命就这么不值钱吗?两个人就不如一头野羚牛吗?我们不服,还要上诉!”
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02年5月,汉中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案件的实质是对行政补偿协议的内容产生异议,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既然问题出在行政补偿协议上,死者家属就把目标锁定行政机关。今年6月,他们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个不公平的补偿协议,责令县里赔偿死亡补偿费。
补偿无法可依 如何讨回公道
8月18日笔者采访时,各方就此事发表了不同意见。
刘建林:难道说人的生命还没有动物宝贵吗?我们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
审判长刘文伟:我们也很无奈!该案暴露出立法上的漏洞。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两个人被动物顶死了,赔偿时却无法可依。
洋县林业局副局长:近年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这类事件的补偿没有法规可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是陕西省政府没有制定相关补偿办法,所以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村民:保护动物,本应造福人类,现在却成为人类的祸害了!我们都得了野生动物恐惧症!《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当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时,还是要把保护人放在第一位。人的生命最宝贵,这是朴素的道理。当人危及他人生命时,尚可采取正当防卫紧急措施,何况是对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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