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份,努热里·乌斯曼等五人利用放羊的机会,在雪豹经常出入的地方放下一副猎夹,几天后等他们再次上山时发现猎夹夹到一只雪豹,就利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其残忍杀害。经举报,被乌什武警边防大队牙满苏边防派出所查获。 新疆乌什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猎杀雪豹的努热里·乌斯曼、吐尔洪·提来克、毛拉吐尔地·热依木、亚森·艾买提、吐尔达洪·艾买提等五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13年、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13年、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的判决。
(资料来源于2003年4月26日《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