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8日16时许,尉犁县林业派出所接到护林员举报称:有人驾驶一辆车号为新M—119935的213型吉普车在兴地山尉犁辖区捕杀鹅喉羚(俗称黄羊)。接报后,林业派出所立即与巴州车管所联系。经查主为崔振朝霞(和硕县人),所长买买提遂带领两名民警驱车赶到和硕县进行调查。民警于1月9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崔振朝霞,并对其进行了讯问。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标准,尉犁县林业派出所依法对三人进行了林政处罚并予以批语教育。
文章来源:2003年1月25日《新疆法制报》